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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利用坏账损失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销售产品15000件,单价80元,货款未收到。

  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销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20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0

若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为3%,公司如果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3600

1997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120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0

由此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计算如下:

  1200000元×33%=396000元

(1200000-3600)元×33%=394812元

(396000-394812)元=1188元

仅这一笔业务,备抵法就使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税款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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