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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赠资产须作税务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有的会计对此没有做任何处理,这是不对的,企业受赠资产在申报纳税时必须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讲,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外乎现金和实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对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业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又作出了具体规定: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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