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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子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原理基本相同。

盈利企业通过兼并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亏损企业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1]

宁波金浪实业公司于2000年12月合并宁被海成电子公司,宁波海成电子公司当时有2000万元的经营性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由税前利润弥补。

[筹划分析]

通过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使宁波金浪实业公司、宁波海成电子公司两企业整体税负由原来的957万元降低到297万元,减少了660万元,归属于所有者的资金流入相应增加了660万元。

在运用此项税收筹划策略时,应注意被兼并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必须消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1)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必须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

[案例2]

江苏新华自来水公司,于1986年创办,由于产品在当地市场上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加上厂内管理科学,公司年年盈利,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

该公司下属的水暖器材经营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效益一年不如一年,最近几年,经营部的职工工资一直不能按时发放。

2000年4月,市地税直属分局的同志在对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为水暖器材经营部职工人员的工资17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代下属单位支付的职工工资属于与本企业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5.61万元。

公司总经理陈琪对此感到很困惑。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职工是1993年兴办实体的时候,专门从总公司挑选出的一部分“精兵强将”,经营部刚创办的头几年,业绩一直不错。现在经营部效益不佳,咱不能丢下不管呀,他们的上资总公司不付,谁来付?近日,公司财务科科长王刚来到君洋财务服务中心,请求“援助”。

王科长向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详细介绍了营业部的有关情况:

水暖器材经营部,由自来水公司投资50万元资本金于1993年7月兴办,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办之初,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盈利,从1996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发生亏损,之后便一蹶不振,到1999年底已累计亏损85万元。由于连续不断的亏损,企业流动资金发生严重困难,发工资只有靠总公司源源不断地“输血”。公司先是通过资金借贷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提供给经营部,但借贷的资金不能在成本中“消化”,于是就在“管理费用”中直接负担,但税法却不允许扣除。

[筹划思路]

如何才能将这部分必须支付的工资“消化”呢?针对王科长提供的情况,君洋财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认为:由于总公司和经营部在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在税法上都已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扣除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所以,总公司为经营部负担的职工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将总公司和水暖器材经营部进行合并,那么经营部的工资支出可在总公司得到“消化”。

[操作方法]

在操作上只需注销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再将总公司企业法人执照进行变更,把批零水暖器材作为总公司的兼营项目。这样,经营部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直接通过总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经营部人员的工资可直接在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筹划结果]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于经营部被合并后已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在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总公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这样,经营部1996年以来累计发生的亏损85万元(已经税务部门核实),还可用总公司2000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直接抵减2000年度的所得税。如果按上年同期利润水平计算,2000年度可节省企业所得税35万元。

[特别提示]

运用合并的方式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用来抵销合并企业的利润,在2000年6月21日前是非常好的方式,但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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