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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大部分从中央、地方科技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转制而来。它们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宣传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因为经济收入较少,活动经费紧张。为了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5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项: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讲,技术转让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活动。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此项优惠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但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提供了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呢?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自主管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申请免税的,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等取得的非应税收入,应与其从事与科研业务无关所取得的其他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无法分别计算的收入,须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其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把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书,并注明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内容、金额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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