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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信托筹划法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信托筹划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一种方法。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形式。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例如,上海浦东一集体企业,19 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一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

  更一般的情况是将信托建立在避税地。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有着种种优惠政策的中关村便可近似地认为是避税地,那么,就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但是,如果委托人希望的话,一项中关村信托便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的情况使出现了,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受托人与信托资产常常是相互分离的,信托实属虚设。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一种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来注册和进行管理。

  总之,为了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不同纳税人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精心安排机构组成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认真加以研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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