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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多谋划:算精细账

2014-11-18 10: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可以进行有效的免税筹划。目前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为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初开发B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小区,到2007年初已经办理大部分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结算,住宅也处于销售阶段。经过仔细测算,B项目共发生成本费用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间费用100万元,预计取得住宅房屋销售收入1720万元,应缴纳税金及附加94.6万元(为方便,按95万元计算)。
  依据以上数据,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100+95+(400+600)×20%=1395(万元);
  增值额=1720-1395=325(万元);
  增值率=325÷1395=23%;因此,应纳土地增值税=325÷30%=97.5(万元)。
  如果B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结算,A公司为了节税,从美化小区环境出发,适当再投入一些开发费用,使增值率小于20%.
  假设再投入X万元,只要符合[1720-(1395+X)]÷(1395+X)38.33万元。再考虑加计20%的扣除因素,38.33÷(1+20%)=31.9(万元)。也就是说,只要再投入不到32万元,该项目的增值率就小于20%,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不必缴纳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假如A公司再投入35万元改善小区环境,重新计算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35)+100+95+(635+400)×20%=1437(万元);
  增值额=1720-1437=283(万元);增值率=283÷1437=19.69%,小于20%.
  所以,B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样,纳税人适当增加了住房的开发成本35万元,既美化了住宅小区的环境,提高了购房户的满意度,树立了企业良好的信誉,还节约了资金数十万元。
  当然,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是该项目的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同时,在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时,还要考虑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和费用,要为企业留有余地,不要算得太紧。同样的道理,在住宅尚未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适当的降低价格。降价让利销售住房,控制项目的增值率,也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