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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税筹划案例

2014-11-13 13: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A企业与风景区B度假村是关联企业,A企业购置了一块地,共花费2000万元(包括地价)兴建了一宾馆,毛坯房以年租金100万元租赁给B度假村,租赁期为5年,B度假村花费了5000万元进行了装修,装修成一五星级酒店。怎样征收房产税?
  首先,出租房的租金明显偏低,却似乎有合理理由,因此少缴了营业税、房产税。对租赁期短的租入房产,进行大投入装修,出租房收取少量租金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租入房装修费可以进“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因此,出租的房屋收回时,承租方的装修费用并不计入原值。本案中,该企业收回房产时,房产原值依然为2000万元。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总局并无专门规定。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此规定出台已经20多年,但由于是地方规定没有普遍效力,并且难以确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因此并未对本案类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年租金100万元从租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希望今后有相应的应对之策。因为该企业和度假村是关联企业,适用“特别纳税条款”进行收入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许是个破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