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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账的纳税筹划

2008-06-0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案例:

  1999年6月,某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厂的货款。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接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

  分析:

  若水泥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产权,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对水泥厂来说再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依照规定,同样缴纳以下税费:

  营业税:100×5%=5万元

  城建税:5×7%=0.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假定不考虑印花税、契税等税种)

  以上三种税费合计共5.5万元。

  若水泥厂采用这个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5.5万元的税费。因此,水泥厂需改变收账方式,建议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经多方联系,建筑公司找到了买主,建筑公司取得售楼款后随即清偿了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得以全额收回账款。

  在本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收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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