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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2008-04-02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没有比例限制,可以全部在营销费用中列支。但内资企业广告扣除额度受比例限制,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来讲,内资企业可以利用以下方法开展广告费的纳税筹划:第一,企业在广告费超标的情况下,要注意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没有注意这个规定,造成多缴税款。

  例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企业广告费当年列支200万元,会计利润反映亏损4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用只能按照销售收入的2%扣除50万元,企业不得不申报调增所得额150万元,减除40万元亏损后,还要就110万元缴纳所得税36.3万元。但是很多企业没有注意,调增的15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广告费没有超支时补扣,就始终多缴了49.5万元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将这150万元备查登记,并及时向以后年度结转补扣,就不会多缴这笔税款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不适用于新办房地产企业。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第二,可以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同性质,在扣除范围之内转化。<br><br>  企业除了发生广告费用外,还有些不符合广告费的业务宣传费用,如自行印制宣传品、赠送小礼品、形象宣传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那么,当广告费用超支而业务宣传费用未超支的情况下,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转化,减少所得税费用。

  例如,粮食类白酒企业,在广告费不能扣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业务宣传费用,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第三,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销售公司,扩大计算广告费用的基数。

  增加广告费扣除数额主要是扩大销售收入额,广告宣传虽然可以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效益,但企业还可以在不增加收入或收入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销售机构独立出来,通过产品的两次销售收入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的税前扣除,自然可以消化超标的费用。

  此外,企业还可以将巨额的广告费用分解使用到日常的营销方面。在企业的广告费用存在巨额超标,而又不能及时在后期补扣的情况下,分解部分费用用于佣金支出,招聘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员,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因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用于单位人员的佣金支出可全额扣除;用于外聘人员的佣金,只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可以按照营销收入的5%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