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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2007-12-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在一般情况下,很多工商承包工程项目往往是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不再具体细分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其他相关的项目,也不分别核算。因此,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以总承包价款而不是剔除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来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外国承包商感到税负很重。依据《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我们依据上述规定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即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商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法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案例]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有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部门的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大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缴纳收取的手续费的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用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