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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三个筹划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选准卖家

  因车辆购置税由购买者缴纳,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机动车时要从经销商入手进行相关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出口零税率及部分货物国家规定13%税率外,其余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总局文件可知,上述所指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征收率是指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对由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经销商及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该类经销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购税纳税人一律按4%征收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对该类经销商能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对车购税纳税人按17%增值税率换算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所以,对于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机动车计算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不同的。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机动车,应纳车购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7%)×10%;

  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中购买机动车,应纳车购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4%)×10%.

  因此,消费者购买同类型机动车,付同样的购车款,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销商手中购买比从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处购买可少缴车购税。

  例:江西省赣州市甲某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汽车经销商购进一部北京现代BH车,发票开具金额为105000元。乙某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某汽车经销商购买同类型车,价格同样为105000元。

  根据规定,甲某能提供该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则在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金额为:105000÷(1+17%)×10%=8974元;

  乙某应申报缴纳车购税为:105000÷(1+4%)×10%=10096元;

  乙某比甲某多缴车购税1122元。

  二、选择优惠

  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还需注意对特定群体及单位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享受免税、减税资格。

  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挥型号的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固定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三、关注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现与CTAIS2.0版数据对接,国家税务总局每季度对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进行更新,对部分新增车辆该数据库中当季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需在本季基层国税机关采集后由总局审定后下发实施,对在数据库中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新增车辆由国税机关车购税征收人员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先行征税。由于在比照同类型车辆过程中车购税征收人员可比照同类型价格较高的,也可比照同类型价格较低的,因此当遇到此种情况时,消费者在缴纳车购税的过程中应注意自己所购车辆是否为厂家新增车辆,可要求车购税征收人员比照较低的同类型价格征税,以少缴车购税。

  如:江西省南康市甲某从某摩托车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重庆双庆机电有限公司JH125-3型摩托车(当月数据库中对此类新增车辆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其车购税发票计税价格含税为2800元,比照该厂家同类型125型核定计税价格为2574元,则需缴纳车辆购置税247.5元。若比照同期台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神骑SQ125T-4计税价格为2808元,则需缴纳车购税270元,二者相比差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