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小税种税收筹划 > 正文

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2)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2.捐赠固定资产的对象选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作税前扣除。因此,根据税法对企业特定目的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可将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作对外捐赠,从而享受税收抵免,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