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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的两个纳税筹划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尽量不将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

  王先生准备买车,在一家4S汽车经销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中了一辆本田2.4GLS自动豪华型轿车,价格为225000元。他还在店内购买了4000元的专用工具和5000元的汽车装饰。

  方案一:王先生购车时,三项价款由4S店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金额244000元。依据发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244000元(225000 4000 15000),缴纳车辆购置税=244000÷(1 17%)×10%=20854.7(元)。

  方案二:王先生在购车时,除了购车款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支付工具款4000元、汽车装饰费15000元。这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225000元,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25000÷(1 17%)×10%=19230.77(元),与方案一相比少缴1623.93元。

  分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明确,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我国税法规定,①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②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等,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或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二、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车较合算。

  李先生10月想购买一辆农用车,市场价7.5万元。

  方案三:李先生到某小规模纳税人的车辆经销商处购买,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为75000÷(1 4%)=72115.38(元),缴纳车辆购置税:72115.38×10%=7211.54(元)。

  方案四:李先生选择到某一般纳税人的车辆经销商处购买,则可按75000÷(1 17%)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64102.56×10%=6410.26(元),与方案三相比节省801.28元。

  分析:《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②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①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 17%)填写;②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③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 17%)填写。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有“不含税”价格栏,“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供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这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车辆的计征车购税价格应该是:价税合计/(1+征收率)。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算应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