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小税种税收筹划 > 正文

用房产进行联营的房产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我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将拥有的房产投资于他人,或与他人联营,如果投资者承当风险,则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投资者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资金,那么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法在这里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我们先来看一下选择这两种方法的纳税效果上有什么不同。

棒棒公司用原价500万的房产与大飞企业联营,如果棒棒公司每年能收回的利润为600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只从房产税考虑,我们来看一下共同承担风险和不共同承担分担风险两种方式下,企业应缴纳房产税的额度。(当地规定的扣除率为30%)

如果棒棒公司与大飞公司采用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那么则从价计征的方法计征房产税,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500×(1-30%)×1.2%=4.2(万元)

那么如果棒棒公司与大飞公司采用非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那么则从租计征的方法计征房产税,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60×12%=7.2(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共同承担风险比不共同承担风险要节省3万元的税款,但共同承担风险会增加纳税人的风险系数,所以在选择这种筹划方法来筹划房产税的时候,应该从综合方面考虑,如果共同承担风险对纳税影响比较小,则可以考虑这种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