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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其他减免税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开发或转让项目

  有以下两点规定:

  (1)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二)享受免税的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

  (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的,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

  (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5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