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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3)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不论经济性质

  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持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第五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1994」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因此,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也不论是中国公民、港澳台胞、海外华侨,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四,不论部门

  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