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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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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坛
土地增值税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而未满五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当个人转让其自用住房时,应考虑以上因素,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实务中,土地增值税以有关转让房地产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个人纳税人欲通过居住的时间期限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时,也应以签订有关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其居住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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