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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

2015-05-25 16:09     来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问: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市经营,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要在跨地区所在施工县局税务机关按照0.2%预交企业所得税吗。如果预交依据呢?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90号)的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经理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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