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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余热发电业务的财税处理

2014-12-31 12: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自建了余热发电站,公司将其作为一个辅助车间单独核,所发电用于生产水泥(当然,自行发电不够使用,还需要外购),请问自发电部分应如何记账,在增值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学园解答:
  一、在会计核算方面
  你公司将发电车间视同普通的生产车间核算即可,据实归集其生产成本,然后按其他车间用电数量进行分配。具体核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企业供水、供热、配电车间的成本核算。
  二、增值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即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你单位将资产电用于生产经营,从本质上讲,属于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和接受半成品的业务,其价值转移到了最终产品水泥中,不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需要在该环节计征增值税,只对最终产品水泥计征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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