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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金融保险与建筑业、房地产业同步“营改增”

2014-12-24 14: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消息说,2015年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而金融保险业要推迟到2016年“营改增”。
  笔者在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调研时,企业纷纷表示,金融保险业不同步“营改增”,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的工人数远高于一般企业,工资成本一般占项目总成本的20%-25%,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为了满足有些政府垫支项目,需要向银行举债进行施工,项目借款在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时间都在一年以上;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除了自有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银行借款、或发行信托债券、或向其他企业融资。如果银行业不“营改增”,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金融保险业同步“营改增”,企业间融资可以根据金融业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重复纳税;信托企业取得借款支付的利息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向房地产等类似企业收取利息时也就应该全额开具发票。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但在税款计算上,是用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其差额进行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不需要纳税,留抵税额可在下月使用。
  次月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现在金融保险业不同步“营改增”,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就需要为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金融保险企业目前的税收政策是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要为这部分利息按适用税率(假设为1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这部分利息按适用税率(假设为17%)缴纳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推迟一天“营改增”,国家就会多收一天的重复税。所以国家有义务主动促成金融保险业与建筑房地产业同一天“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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