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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可以这么征

2014-12-24 14: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无论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按多少销售收入划分,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级施工企业,肯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些特级施工企业,都是跨越全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任务,有的还有跨国施工业务。
  目前在营业税时期,营业税是根据项目的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征收营业税,是按照开票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分机构的管理原则,实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
  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角度说,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实行增值税预征。
  根据项目不可轻易移动的特性,建筑业还可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增值税预征。
  建筑业增值税与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增值税有很大的不同。
  南通的工业企业可以给无锡的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南通的商贸企业可以销售商品给北京的企业,同时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负责南通当地某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一般不会给北京当地的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如果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全国性项目开发并在南通有项目的除外)。考虑到建筑项目具有的属地性特点,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栏内填“××市××项目”。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初期,从不增加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项目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3%预征(专用发票仍然是根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开具)。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应该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特点,仍然实行项目管理。其实在抓好了建筑业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就抓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
  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某一规定时间”(如90天、180天)之内,必须进行项目的增值税清算。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应该不再存在“双包工程”与“清包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都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并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前提是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采购材料品质要求)。
  如果类似钢门窗加工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钢门窗并同时安装(即国家税务总局【2011】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情形),这些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栏内,也应填写“××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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