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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不宜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应高于6%

2014-12-24 14: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我们国家自2014年7月1日简并增值税税率之后,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是3%。
  所谓简易征收,就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对销售收入按简易用征收率纳税。
  目前金融保险业就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假设某银行本月取得利息收入(含税)103亿。
  在营业税时期,需要缴纳营业税:103*5%=5.15亿元“营改增”后如果简易征收,只需要纳税:
  103÷(1 3%)×3%=3亿元,税负降低40%,这是明显不合理的。
  如果增值税税率是6%,在不考虑任何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只需要纳税:
  103÷(1 6%)×6%=5.83亿元,比营业税略有提高。
  如果金融业简易征收,按3%缴纳增值税,假设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11%,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是17%。
  建筑业支付的银行利息1000万元,在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需要纳税:1000÷(1 11%)×11%=99.10万元,而取得的进项税额只有:
  1000÷(1 3%)×3%=29.13万元。
  建筑业1000万元利息支出没有增值,但需要补纳税69.97万元。
  房地产业(工业制造企业也一样)支付1000万元利息给银行,可以取得进项29.13万元,而收回10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1 17%)×17%=145.30万元
  房地产业1000万元利息支出没有增值,但需要补纳税116.17万元。
  银行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平时有点钱舍不得花存入银行,想买房了需要向银行贷款。许多购房人需要还20-30年的房款,当上一辈子的房奴!购买的汽车、房子等都包含了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再次销售时若简易征收,还是交增值税,在任何一道环节都无法抵扣,老百姓就只剩下交增值税的命了(因为增值税说到底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中间的经营者只是代收代交罢了,那些偷漏增值税的纳税人是代收了增值税却没有交给国家)。
  国家富强,社会和谐,平等公正,是十八大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这种由于政策制订的不完善,形成的对老百姓一直重复征税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终止呢?
  我们再来看看“营改增”后银行可以取得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的汽车、办公用品,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房产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支付运输费用、邮寄费用,可以取得6%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人工费用可以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这样,金融保险业6%的增值税税率是不是明显偏低了?(因为金融保险业若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如果对金融保险业实行简易征收(即增值税征收率3%),从整个国家层面上讲,就是对其他经济主体权益的严重侵犯!
  并且对金融保险业简易征收,银行的房产等再出售,又该如何开票纳税?这些资产又该如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再流转呢?难道还靠今后出台一个又一个的补丁文件?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业不宜实行简易征收,且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应高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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