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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壳换余热 米厂电厂咋缴税

2014-12-16 11: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生物质发电厂附近有数家米厂,米厂将谷壳送给电厂当原料发电,电厂将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输送到米厂用以烘干大米。既互惠互利,又绿色环保。米厂和电厂各自该如何纳税?
  先看米厂。米厂不是农业生产者,而是农产品加工者,不适用销售初级农业产品免税优惠。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也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销售谷壳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率13%。
  再看电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销售暖气税率为13%。《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之“暖气、热水”规定,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因此,电厂销售余热,适用增值税税率13%。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销售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米厂与电厂进行以物易物交易,必须还原为各自的销售产品与购进原料,计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以物易物,各自都必须按销售和购进处理。
  假设以1万元谷壳换1万元余热,谷壳和余热都适用13%税率,仅就这一交易看,无论米厂还是电厂,进项税额都是0.13万元,销项税额也都是0.13万元,应纳增值税均为0。
  但若不做购进与销售处理,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税务机关查补(米厂或电厂)销售收入1万元,销项税额0.13万元,而购进原料因为当初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凭证,因而米厂和电厂都要补缴增值税0.13万元。此外,电厂补缴的0.13万元,也不能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在此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规范涉税处理,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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