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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如何纳税

2014-12-08 17: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物流公司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沟通货主、司机、物流企业三方,为货车司机找货源,为货主找司机,已拥有会员8万多人,企业会员2000多家,近20家物流企业加盟,构建了物流网络交易新模式。信息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会员费和加盟费。司机或生产企业只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即可永久登录信息平台,发布车辆或货源信息,从而实现网上互动物流交易。其他物流企业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即可以实现车源、货源相互共享。企业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物流信息服务平台该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之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是现代服务业之一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会员费和加盟费是为了发布或获得有关物流信息而交纳的,应视为信息服务收入。
  据了解,该公司拥有货运车辆200余部,提供传统物流服务——货物配送。货物配送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除直接货运的收入外,向加盟的物流企业提供本公司车辆从事货运而获得的利润分成,也应视为交通运输业收入,而不能视为信息服务收入。
  新业务与传统服务并存,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分别核算。财税〔2013〕37号文件之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新业务与传统服务,本该以6%计缴增值税的收入却要按11%税率计缴,那企业可就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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