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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2014-12-04 14: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税率由两档调整为四档,增加了11%和6%两档 (小规模纳税人3%),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打开了又一份“营改增”政策礼包,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我国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由于施工企业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款减去进项税款的差额,销项税款会在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产生,而进项税款来自于施工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的可抵扣税款。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可抵扣税款的多少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不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主要原因有:
  一、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可能会增加企业税负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购进的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材、沙料等),由于是由大企业处购进,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施工中商品混凝土及其他一些材料,在税款抵扣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很多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不具备现场搅拌的条件,因此需要由专业的商品混凝搅拌站购买成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这些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权重较大。如果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更关键的是目前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建筑企业购进混凝土时也无法进行税款抵扣。加之施工中所使用的砂、土、石料等材料基本是由当地农户、个体户处购买;地处偏僻的施工项目,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无可能,因此客观上造成因可抵扣税款少而致企业税负增加。
  二、新近购置固定资产少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原来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多,或者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等各方原因新近购置固定资产少,就会导致在销项税款一定的情况下造成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小,从而造成应缴纳税款大的情况。企业由于自己施工设备少而需要由外部承租机械设备时,由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可取增值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由小规模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取的发票不可抵扣。新的税制改革将对施工设备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承担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租赁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三、建筑劳务费可能增加税负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中建筑工程人工劳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工人主要来自于专业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却没有多少进项税额可抵扣。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如果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极有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当然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也可能无法进行税款抵扣,也会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
  四、财税核算现状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现场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及所涉及的供应商也相应分散,加之现场人员少、交通诸多不便,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税法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会造成因各种条件影响而导致发票取得、认证不及时使企业进项税减少、税负增加的可能。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对施工企业的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和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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