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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营改增”位置不同,感受不同

2014-12-03 15: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今年8月1日起,新一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与此前的试点相比,此次试点除了将改革一次性推进至全国范围外,另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将广播影视服务全部(之前上海等一些试点地区电视播映权转让已纳入试点)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营改增”相关规定,其中适用税率为6%。
  电视剧制作企业稍微有点“不合算”
  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是北京广播电视台所属控股的一家国内较知名的电视剧制作企业,曾经推出了《孝庄秘史》、《太祖秘史》等一系列高收视率、高市场效益的电视剧作品。面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试点,公司财务经理徐积超坦言是“失大于得”,根本原因在于名义税率上升1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可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太少。
  他说,影视制作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工成本高企,演职人员劳务费加起来要占总成本的60%~70%,而这部分成本无法计入进项抵扣。其他项目,诸如电视剧制作中的录音、剪辑和特效等,一方面是占成本比重较少,另一方面很多项目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此外,电视剧制作有一块较大成本是付给产业链上游的作家的剧本创作费,但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
  “根据初步测算,以一年5000多万元的营业收入计算,‘营改增’后我们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近50万元,这几乎够公司员工发1个月的工资了。”徐积超说。
  西安天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琦表示,影视剧制作企业一般都是租赁机器设备进行拍摄,这部分费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但人工成本(包括人工费用、餐饮和住宿等)数额很大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外景拍摄时候的场租没法取得进项抵扣。
  不过,张琦对“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估计较为乐观:“公司属于服务业,主要业务是拍电视剧和卖影视剧版权,之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这样相差一个点,但考虑增值税税基小于营业税,加上有少许抵扣,对企业的影响很小。”
  电影企业心态很轻松电影院税负有增加
  相比电视剧制作企业,电影企业的心态则轻松不少。因为国家新一轮“营改增”试点中依然延续了对电影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提到,“营改增”后,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对此,京城一家拍摄过多部贺岁大片和主旋律电影的电影制作企业财务负责人感到非常欣慰,认为这是国家对电影行业加强扶持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更多优秀电影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电影市场的做大做强。
  作为电影产业链的最后一环,目前国内影院在取得票房后,要缴纳3%的营业税,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票房收入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剩余收入由制片、发行和院线三方分账。除影院方承担的3%营业税以外,电影制片、发行方并不承担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由于影院方的税负发生了变化,而制片和发行方依然享受免税政策,原有的分账模式可能会受到冲击。
  上海影城有限公司是上海主流电影放映企业之一,旗下有4家连锁影院,2012年票房收入超过1亿元。公司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营改增”后,企业税率从3%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税率上升了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作为企业主要成本构成的物业费用、人工费用不允许抵扣;设备成本虽然允许抵扣进项,但企业暂时没有更新计划。此外,由于上游的影片发行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院线方也不可能从他们那里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位负责人担心,“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会有明显的增加。
  深圳市的中影益田影城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钟小姐也告诉记者,公司曾做过测算,假设每年放映收入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税率3%)90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税率6%)约170万元,但进项大约可以抵扣75万元,最后缴纳增值税95万元,每年预计销售环节将增加税负5万元~6万元。另外,由于2012年11月深圳市实行广告业“营改增”,企业同样因为没有进项可抵扣,每年预计也增加税负1万元~2万元。
  有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国内电影制片、发行和院线三方常因为票房收入的分账问题产生争执,估计“营改增”后还会就新增税负的分担问题开始新一轮争执,“不排除通过票价把税负转嫁给观众的可能性”。
  电视台是改革“大赢家”
  同样作为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下游播放行业,电视台的境遇与电影院相比则完全不同。
  由于其上游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今后电视台购进影视剧将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明显降低其引进电视剧的成本。“国家从电视剧公司那里多收不到1个百分点的税,到我们这里却可多抵扣6个百分点。制片方吃小亏,国家吃大亏,我们却得了大实惠。”谈及“营改增”,国内某大型电视台财务人员赵先生难抑喜悦之情。
  上海广播电视台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广播电视台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发布,而广告业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该单位是第一批试点企业,2012年1月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入电视剧时,部分试点影视企业按“著作权转让”税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解决了该单位的进项问题,从全年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比改革前有所下降。但因试点地区及试点行业限制,该单位购入未扩围省市影视公司的电视剧以及支付电视栏目、节目等制作费时,仍面临抵扣不足。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以后,企业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企业的播出成本将可以比较全面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压力大为减轻。这位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向广播影视业的扩围将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制播分离和专业制作公司的出现,“改革后,节目制作收入缴纳增值税,可实现与先期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播映机构的衔接,更利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那么,作为“营改增”最大获益者的电视产品播映方有没有可能通过播映权采购价格“让利”给上游电视剧制作企业?对此,买卖双方都给出了否定答案。徐积超等电视剧制作企业人士就表示,目前国内电视行业是播出方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制作单位在电视台面前“几乎没有发言权”。而作为电视台一方的赵先生也表示:“不太可能给制作单位让利,因为电视剧市场是由供求关系和双方市场地位决定的。在国内电视剧市场存在严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作为甲方,我们确实有较多的主动权。”
  不过,谈及此次“营改增”政策对播出平台的“情有独钟”,赵先生也有自己的解释,“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文化宣传机构,广播电视台还承担着宣传教育职能,尤其在一些公益节目的制作、播映,以及向偏远地区的宣传、覆盖方面,我们承担了不小的成本压力。国家之所以给予税收优惠,无疑是顾及到了我们的公共服务属性。”
  “营改增”有利行业规范运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电视剧制作企业普遍担忧税负有所上升,但他们对改革基本持认可和欢迎的态度。
  如徐积超等人就表示,“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虽然企业利益稍有损失,但是在可承受范围内。目前他们正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接受“营改增”的相关会计核算培训,力争实现税制的平稳过渡。
  福建中兴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制作总监郭燃表示,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对影视创作来说整体是个利好,有利于行业整体升级。“像服装、道具等自己不熟悉的环节可以外包,公司将致力于做好自己更专业和擅长的事情。”郭燃认为,改革可以规范整个行业,避免重复征税。
  京城另一家影视制作企业财务负责人也认为,“营改增”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影视制作行业尤其是电视剧制作行业的规范运作。她说,长期以来国内影视剧拍摄运作模式通常是企业将资金交付给导演,然后由导演联系安排人员、场地以及后期制作事项,作为投资方的企业不会过多参与具体的运作。今后,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电视剧制作中可抵扣项目增加,企业出于降低税负以及防范税收风险考虑,可能会要求导演更多同正规的合作单位合作,而不能像从前一样,因为图方便、便宜而找一些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夫妻店”、“家庭作坊”。如此也能促进影视剧相关产业的档次提升和规范运作。
  有专家指出,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标志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已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已经是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
  (本报记者史晓龙 彭建军 陈大元 刘进 陈荣富 杨丽 通讯员陈俊峰 熊振宇 杜静 林翰祎 陈曦 梁娟 韩伟)
  相关链接:广播电视业“营改增”试点有关规定
  一、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播影视服务。
  三、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和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四、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新增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及附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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