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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2014-11-13 10: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假高新"的九大税务风险】
  近日(7月30日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启动第二批重点检查,企业、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被纳入重点检查的对象。监管不断趋于严格,“假高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税收利益,热衷于搞“假高新”,置税务风险而不顾。2009年,审计署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自从审计署2009年公布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结果后,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一大批“假高新”露出真面目。“伪高新”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双重打击。
  高新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有偷(骗)税行为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伪高新”、“伪软件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受优惠。例如,东湖高新(600133)等公司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仍享税收优惠,后均被查处,并补缴税款。东湖高新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东湖高新已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追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对于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在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而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核心知识产权与业务的关联性不足,会带来很大的风险。近期发生一些上市公司因核心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没有相关性而被撤销高新资格。
  案例
  以下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可能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披露。2013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母公司经营范围扩大,直营占比持续提高?导致收入规模增长,且研发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税收评估与沟通,公司不再申请201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认为母公司若2013年度研发费用占总收入占比小于3%,则2013年度不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辅助账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此可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用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成为高新企业认定及维持的关键要素。因此,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规定,企业研发费应独立核算,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能够相互佐证。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在税务等部门检查时方能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研发费用归集应符合要求,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归集、分配准确;无擅自将非研发费用支出列入研发费用情况;非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和房屋的折旧分摊合理;未将对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列入研发费用;企业申报跨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准确,无故意将部分费用集中计入某一年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形等。
  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定区域没有单独计算取得所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电商C2C一年未缴税数百亿 税总酝酿征管】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目前我国多家电商企业逐步在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等区域推行电子发票,并有望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与电子工商登记配套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在税务部门和电商企业的共同推动下,作为电商征税的抓手,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京东已经开出约2000万张电子发票,主要在华北、华东、西南地区推行使用,华南地区电子发票也将于今年8月上线。小米、易迅、东方购物、一号店等多家电商也纷纷上线使用电子发票。但目前电子发票只能在区域内使用,不可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推广使用。
  国家目前已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综合试点,开具对公可报销的电子发票,并成功地以电子化方式报销入账。“目前,电子工商和电子税务的试点工作都在往前推进,深圳已经实行电子工商试点,企业注册不需要纸质的营业执照,一天就能办出营业执照。”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试点情况修订相对应的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发票规程,然后就可全面推广可报销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实行电子化管理,征收难度和工作量其实是降低了,税务部门可以实现全部实时监管。”蔡磊表示:“电商卖一件产品,在交易完成之时同时开具电子发票,所有数据会回传给税务机关,国税总局的系统后台就能收到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网络零售额达2620亿美元,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同比增长了24.7%;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规模超过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1.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7.8%。
  蔡磊介绍道,由于许多C2C个体网店没有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税务、工商等“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电子发票可以有效推动电商税收征管。既能规范电商交易,也能为监管和税收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规范发展。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多部门目前均在研究电子商务发展相关配套课题。据业内人士粗略测算,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数百亿元,且部分个人无照通过上网销售虚假商品,牟取暴利,在逃避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诚信的市场秩序。一旦电商征税,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电商平台上的自营小店。
  淘宝和天猫官方并未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但有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推出相关政策,淘宝和天猫一定会予以全力支持。《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多家淘宝和天猫商家,多数商家表示,一旦开始推广电子发票,将会积极配合。有淘宝皇冠级女装店表示,一旦电子发票具有纸质发票的全部功能,将会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会清理掉一些不法淘宝卖家,将有效净化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不过,也有淘宝卖家表示,推广电子发票并非易事。多数中小卖家没有实体店,也未进行工商注册,因此没有税务登记证,也就没有开具发票的资质;开具发票就要进行相关的工商注册,势必提高中小卖家的经营成本,这些成本就很有可能转嫁给消费者。有淘宝化妆品卖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如果开具发票,“产品售价至少上涨15%”,消费者为了便宜,可能最终放弃索要发票,相关部门推广电子发票的努力,最终效果也有可能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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