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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营业税的理税顾问

2008-07-20 01: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既包括个体户也包括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个人、家庭,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个体户,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以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个人一般不涉及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问费、货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五)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休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个体户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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