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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008-07-20 01: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事业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事业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以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4.单位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以及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公司的搬家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照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机构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发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人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人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按照规定,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行为。具体包括1)股票转让;

  2)债券转让;

  3)外汇转让;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无线寻呼机、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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