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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008-07-20 01: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邮电通信企业以提供邮政、电信等信息传递劳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然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农业企业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邮电通信企业以提供邮电通信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其相对应的营业税税目为“通电通信业”;除此之外,有的邮电通信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邮电通信企业经常碰到的应征营业税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无线寻呼机、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二)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邮电通信企业应纳营业税中的特殊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比如,电话局在为顾客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电话机,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邮电通信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某邮电局除了从事邮政业务(应税劳务)外,还设立专门的报刊零售商店专门从事报刊杂志的销售(货物销售)。按照规定,邮电通信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邮电通信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1.邮局报刊发行的征税问题

  报刊发行业务是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征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报刊发行收入是邮局为出版单位征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所取得的收入。邮局的报刊发行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邮局为出版单位征订、投递报纸、杂志的劳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另一部分是邮局为方便读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收入。按照规定,对邮电部门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刊零售门市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其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而对邮电部门附设的独立核算的报刊零售门市部,其取得的报刊零售业务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邮局销售移动通信电话、BP机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BP机并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中的“电话”征税。

  3.邮电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代办电信工程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邮电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代办电信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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