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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介绍

2008-07-20 0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就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获得的收入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环节税,基金募集资金,虽有资金流入,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公司是金融机构,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属金融企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对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属于税收优惠。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同为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对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而非金融企业则不征。

  (二)所得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期末共10亿基金单位,2002年取得收益共计5000万元(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假设无税收优惠,则当期应缴纳营业税5000×6%:3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为(5000-300)×33%=1551万元,当年可供分配收益为3149万元,若分配方案为将收益的90%用于分配,则分配金额为2834万元,每基金单位可分得0.028元。

  按照优惠政策,可将营业税和所得税全部予以免除,则可供分配金额为5000万元,将90%用于分配,则每基金单位可分得0.045元。相比之下,每基金单位实际取得的收益增加了61%。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证券市场发展,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票差价收人,一直未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则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之所以对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简便易行。虽然基金持有人既有个人又有企业,对个人应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股息、红利应按该企业适用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差计算补税,国债利息免税、其他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应全额征税,但考虑到投资者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很难划分基金的持有者中到底哪些属于个人投资者,哪些属于企业投资者。为了方便,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统一按20%的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不仅包括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而且包括基金取得的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以上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和所有企业。

  (三)印花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目前,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按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基金也不例外。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目前,证券市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这项有利于基金买卖的政策体现了对基金交易的支持。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税收政策是支持投资者购买基金和促进基金发展,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人则无税收优惠。目前,基金托管人每年按2.590向托管基金收取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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