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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2008-07-20 0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个人需要自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000元(含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市内误餐补贴及实行工资改革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等2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它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没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预缴税款

  适用税率见《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对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从而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应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结算额)×适用征收率

  适用征收率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对取得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而取得的收入,核定的税额为:收费标准1.2元/公里的,个人所得税月定额为180元;收费标准1.6元/公里(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月定额为200元。

  七、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见《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转让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一、个人独资、合伙性质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属于个人独资、合伙性质企业的投资者视其纳税资料健全与否,分别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1)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为:

  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适用征收率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外籍个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3]45号文规定,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按财政部[19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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