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四川会计 > 四川财税法规 > 正文

川财规[2025]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5-23 07: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2025-05-16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积极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厅印发《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今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继续授权各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是文件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文件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