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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1-06 16:37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我们重新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0日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所安排的资金,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指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地方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六)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及时,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安全,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拨付是否满足项目序时进度需要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制定、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市(州)、扩权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详见附表1-3。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四川省绩效评价工作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四川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二)市(州)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含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州)绩效评价报告。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州)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县区上年度全市总体绩效评价报告、非扩权县整体绩效评价指标表和经市(州)审核的各扩权县绩效评价指标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市级部门印章后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三)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将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审计反映情况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审核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并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以适当形式向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适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川财综〔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

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

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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