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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31 15:37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20〕10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文物局

                                   2020年7月31日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未明确具体项目部分的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全省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共同管理;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以及应急项目资金。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服务、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一)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幸福美丽新村(社区)文化院坝,下同)、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电子书刊和有声读物,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纳入中央、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和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使用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为低保户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收看有线数字电视服务;网络视听公共服务等。

(三)观赏电影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四)送地方戏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农村乡镇、村(社区)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五)设施开放服务支出范围包括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征集藏书、藏品等支出。

(六)开展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依托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各级文化和体育部门组织的群众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包括: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省及省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善本和珍贵字画修复保护。

(三)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流动数字电影放映设施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包括文化志愿者的培训、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以及优秀文化志愿服务团队、项目、志愿者的评选、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预留应急项目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预算执行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重大规划、政策,以及应对自然灾害等其它应急项目预留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完成当年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三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其中,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按照因素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测算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国土面积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权重分别为25%、15%、30%、30%。其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和面积因素的权重,按行业(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平均分配。相关因素采用统计、民政、测绘等部门的公开数据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提供的统计数据测算。测算方式:

某市(州)、县(市、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州)、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州)、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州)、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州)、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分为省级行业重点项目、省级年度重点项目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项目。

省级行业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中长期实施规划、标准测算分配或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后,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商财政厅确定后,按实施方案、标准测算分配或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后,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应急项目资金由财政厅结合财力实际确定预留额度;在执行中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重大规划、政策,以及应对自然灾害等,由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省财政可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将部分应急项目资金调整为一般项目、省级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或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等结果统筹用于支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项目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省级行业项目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业务归口分系统组织申报。

第二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未按国家和省级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导致无法按时批复下达资金预算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承担审计、监督机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文件提前下达;省级行业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测算的部分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采取项目管理的部分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绩效管理对责任约束机制,自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业务归口负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定期评估、调整和退出工作,结合政策规定、绩效情况等提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取消或调整的建议,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报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文化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文化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关于转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6〕13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7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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