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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发票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所属期申报

2026-09-11 09: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编辑部

针对上月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开票也未申报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8月4日答复,补开发票后的销售额应归入原税款所属期,不能因为发票补开在本月,就一并作为本月销售额申报。

现行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行补充或更正、风险核查及稽查查补等形成的销售额调整,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入相应所属期。这项规则也影响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用销售额的计算。

核对所属期时,应以具体交易的纳税义务规则为准,结合收讫销售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及是否先开票等因素判断,不能只看补票日期。增值税法同时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以开票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官方来源:税务总局官方答复(2026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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