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陕西会计 > 陕西财税法规正文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通知

2026-01-30 19: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依据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26〕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50元/月;

  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40元/月。

  三、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2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