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陕西会计 > 陕西财税法规 > 正文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2025-07-04 07: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受委托银行、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根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贷款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主购房人(合同第一顺位买受人)及其配偶可向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二、提取金额
 
  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并且需符合省直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
 
  三、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为主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提供《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书》(见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我要提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购买新建商品房-表格下载专区)。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授权书。
 
  四、办理流程
 
  6月25日起,缴存人可携带有关提取材料前往省直中心营业大厅、业务网点、银行专柜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可见我中心网站提取指南,或拨打中心客服热线电话029-12329-2咨询。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房地产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人应按省直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所提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需提交中心出具的退款凭证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