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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举例

2018-08-07 10: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制造业企业该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22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其中,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购进的可供出售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假设该单位不单独对外提供劳务)。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预收的账款。

 

(4)应收账款的确认条件与确认时间应考虑以下几种销售情况:

 

①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即可确认应收账款。

 

②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了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并未随之转移,因而不能确认应收账款。

 

③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应收账款,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应收账款。

 

④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发出取得发运凭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可以确认应收账款。

 

⑤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和相关安装、检验工作不可分割,即使企业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了实物,但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并未随之转移,应待安装或检验工作完成后再确认应收账款。

 

(5)应收账款的计量应考虑以下几种销售情况:

 

①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应收账款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之和来计量。

 

②如果销售商品涉及到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之和来计量。

 

③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之和来计量,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④如果商品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在发出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之和来计量应收账款;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应在发出商品时仅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来计量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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