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科目 > 正文

待处理财产损益

2018-07-30 10: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解说: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括盘盈存货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待处产损溢的主要

  ①盘盈的现金、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③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毁损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科目。

  ⑷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