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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2018-07-26 10: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计提减值准备

  【例1】某一般居民企业(下同),2010年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处置固定资产

  【例2】某企业2010年因一项固定资产陈旧,需对外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账面原值100万元,处置时企业已计提累计折旧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68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出售时取得货款26万元。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纳税调整:税法确认所得=26-(100-68)-1=-7(万元),也就是确认损失7万元,而会计确认利得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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