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科目 > 正文

固定基金(事业单位)

2018-07-06 10: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