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报表:
注意:试点纳税人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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