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五类报表:
注:上述表样详见该公告附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表样填报,不再按照原《实施办法》中的附件格式进行申报。
特别提示:因财税政策具有时效性,以上会计实操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最新发布内容为准。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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