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需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五类报表:
注意:上述表样应按照公告所附标准格式填报,不再执行《实施办法》中原有的表样要求。
政策提示:因税务政策具有时效性,本文内容仅供实操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官方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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