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征管口径,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该《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针对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要求由100%放宽至50%。
此前政策要求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使得上市公司在面对股东众多、身份复杂(含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等)的情况时,难以享受政策优惠。本次《公告》主要优化点包括:
在放宽征管口径的同时,《公告》坚持风险防控与政策引导并重,确保重组权益的连续性:
| 考核维度 | 具体要求 |
|---|---|
| 持股一致性 | 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必须达成一致。 |
| 转让限制 | 上述大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告》是回应市场诉求、推动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重要举措。通过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不仅能缓解上市公司当期缴税压力,更有助于在法治化、公平的营商环境下,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