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7起网红网店涉税违法案件。涉案经营主体通过不按规定申报、隐匿收入、私户收款及“逃逸式”注销等非法手段偷逃税款,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针对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完成注销登记以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明确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法律绝不容忍。
石绍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是经营主体正常退出的必备前提。
针对企业的追责,依据《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三款,若企业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追缴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可对相关企业依法恢复登记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对于个体工商户,其民事主体资格虽因注销而消灭,但纳税义务并未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
石绍宾强调,“逃逸式”注销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注销仅代表经营活动的终止,过往存续期间产生的违法责任与纳税义务,不会因注销而自动消除。
税务部门将持续完善新业态税收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须增强税法意识,坚持合规经营,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