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五类报表,以准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上述表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附件要求填报,不再使用原《实施办法》中的旧版表样。
说明:因税收政策可能存在更新,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报要求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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