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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6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05-14 17: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会小计

📢 关于做好 2026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 2026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年度备案工作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的有关规定,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机构类型 备案要求 截止时间
试点地区 通过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
其他地区 通过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

🔍 二、备案内容审核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 资金管理情况复核:从分配科学性、使用规范性、执行准确性等维度进行全面体检
  •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复核:对照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全流程进行复核
  •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复核:对照批复的总体绩效目标,复核全年任务实际完成情况

⚠️ 三、违规处理措施

  1. 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 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责令在 60 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

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

五、行业协会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 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 2026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行业协会类型 备案/报告时间
新成立协会 完成注册登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已注册协会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

📈 六、行业分析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 2025 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 2025 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并于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上传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 总结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2026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安排请以财政部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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