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5 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探索公共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科学化管理,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区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单位:
开展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阶段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
| 启动阶段 | 通知印发之日起 | 试点工作启动 |
| 部署阶段 |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 | 选择试点单位,完成工作部署 |
| 准备阶段 |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 各试点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
| 实施阶段 | 2027 年 1 月至 6 月 | 各试点单位进行成本归集 |
| 总结阶段 |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 | 完成试点任务,形成总结材料 |
1. 成本归集对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试点单位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作为独立的业务条线,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整体投入作为成本归集对象。
2. 成本归集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包括:
3. 成本归集方法
试点单位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及成本归集目的,选择制造成本法或完全成本法进行成本归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刘铮、李晓慧
联系电话:010-68553024、010-68552531
联系邮箱:zhiduyichu@mof.gov.cn
财 政 部
2026 年 4 月 23 日